3.
2304號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 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 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4.
68-7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304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
10.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係公寓大廈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