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東163480

臺南市麻豆區謝西段32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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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0
保證金:
40
總坪數:
118.4
坪單價:
1.7萬/坪
持分地坪:
118.4 坪
總現值:
83.1 萬
拍後增值:
-116.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麻豆區 謝西段 323地號,面積 790.1 m2,持分 1/16,83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1地號,面積 17 m2,持分 18/186,2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2地號,面積 158.9 m2,持分 18/186,4 萬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4.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3地號,面積 3,359.8 m2,持分 18/186,8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種植果樹,部分為空地,未臨路。編號 2至4土地上均種植果樹。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編號2至4土地上種植柚子。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 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土地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麻豆區 謝西段 323地號
790.1 m2 × (1/16) × 5,500 元 - 83 萬元
= -55.8萬元
2.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1地號
17 m2 × (18/186) × 1,597 元 - 28 萬元
= -27.7萬元
3.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2地號
158.9 m2 × (18/186) × 1,591 元 - 4 萬元
= -1.6萬元
4.
臺南市 麻豆區 謝安段 1833地號
3,359.8 m2 × (18/186) × 1,636 元 - 85 萬元
= -31.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1
2拍 不點交
152.2 坪 / 125.6 萬
2026/5/6
3拍 不點交
6.2 坪 / 26.9 萬
2026/4/29
特拍 不點交
15.5 坪 / 47.7 萬
2026/5/6
特拍 不點交
5.2 坪 / 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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