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為巷道、有磚 造平房(其一門牌為上茄苳31號)及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巷 道。
3.
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有L型磚造平房,其餘為屋前空地及草地;編 號2土地為私設巷道。
4.
據估價書記載,編號1土地有數棟建物,編號2土地為道路。
5.
本案僅拍賣土地,編號1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9.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10.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