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吳○雲在場稱係向原債務人林文賢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20 日至114年6月19日,依書面租賃契約記載每月租金新臺幣9,300元,租期屆至後未訂新租約,仍 繼續住,租金現在是交給原債務人之母親,本件標的沒有附停車位,建物窗戶旁有壁癌。嗣經 本院電詢承租人,承租人表示已搬遷,沒住在拍賣標的,債務人母親亦陳報承租人已搬離,目 前無人居住。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