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717地號土地位於佳林118-32號以東30米,其 上有種植稻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717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