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之鎮南段11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 義縣朴子市新興路167號房屋佔用土地上。
9.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11.
118地號土地係共有人使 用;55地號為巷道,供民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 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 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 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 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其中
12.
11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 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 事人自理。
13.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