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之鎮南段11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 義縣朴子市新興路167號房屋佔用土地上。
6.
118地號土地係共有人使 用;55地號為巷道,供民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 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 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 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 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其中
7.
11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 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 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