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系爭土地上有無門牌未保存登記建物平房坐落,另 土地一部分為私設道路及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 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 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 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 定。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