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臨路, 該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債權人稱前開建物何人所有及使用不明。因債務人未 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斗都市計畫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記載,拍賣之土地登記面積為178平方公尺,地 籍圖面積為175.62平方公尺,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規定容許增減範 圍。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