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5育8187

彰化縣北斗鎮大松段21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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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1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2
保證金:
28.4
總坪數:
4.7
坪單價:
30.1萬/坪
持分地坪:
4.7 坪
總現值:
122.1 萬
拍後增值:
-19.9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北斗鎮 大松段 218地號,面積 10 m2,持分 1/10,12 萬
2.
彰化縣 北斗鎮 大松段 221地號,面積 73 m2,持分 1/5,130 萬
法院筆錄 (4)
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18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221地號土地現有房屋坐落, 又據債權人在場稱本件土地上建物由債務人家人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 物均非拍賣範圍,有無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查明注 意。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北斗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56年1月9日) 之住宅區(221地號)及商業區(218地號)。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
8.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北斗鎮 大松段 218地號
10 m2 × (1/10) × 78,300 元 - 12 萬元
= -4.2萬元
2.
彰化縣 北斗鎮 大松段 221地號
73 m2 × (1/5) × 78,300 元 - 130 萬元
= -1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3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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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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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2 坪 / 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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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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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788.3 坪 / 30,7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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