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934-4地號土地上為空地;查封之934-7地號土地上為農田。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2.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以上均 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 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