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段784地號土地,未臨路,依據債權人陳報狀所 載現由第三人林先生向第三人潘諺典承租使用,原用以種植火龍果,現場火龍 果已收成砍除,目前未種植作物,第三人林先生就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段784地 號土地使用權源經本院114年10月21日函詢債務人是否有出租之情事,均未陳 明,屬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 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土地上之占有人林先生向第三人潘諺典承租使用,如係有向債務人承 租拍賣土地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如確有承租拍賣土 地則依土地法第107條有優先承買權,然目前依據現況調查結果,並無承租拍賣 土地之情事,故本件拍定後不通知優先承買事宜。如土地上之占有人林先生於 拍定後主張因與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而得優先承買權者,如拍定人對該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應由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上之占有人林先生另循實體確認 承買權存否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