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租客陳○○在場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原先簽立之租約時間已經忘 記,現以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租金承租續住,屋內似無增建之情形,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 先行至現場查看、向周遭四鄰洽詢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 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應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 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而本院已就卷內 現場執行情況、相關機關回函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 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 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 人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