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母親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 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 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830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水上 鄉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