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為山坡地,滿佈竹林及雜木。(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