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相鄰,現均為雜樹林,無路可 通達。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現無人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81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2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林業用地,現況 均為原始林地,無路可供通達,僅能以航照圖套繪地籍圖比對其相對位置,遠 眺其現況應為未經開墾之林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81地號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 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 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28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