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0地號土地為雜 樹。21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部分為產業道路。269-1地號土地為雜樹。269-2 地號土地為產業道路。533地號土地部分為河道、部分為堤防、雜樹。債權人之 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 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7.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除211地號土地外,其他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 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 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