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4-1建號建物坐落於88地號土地上,為「斗六傳家堡社區」其中1戶,部分牆壁 有壁癌,
4.
116地號土地則為社區道路或公共區域,532-5地號土地則為緊 鄰116地號土地圍牆外之水溝。據債務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因 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得點交之。
8.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9.
54-1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 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拍賣之
11.
532-5土地屬該 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故前開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