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西北邊45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8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 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