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61地號土地三筆相連,上有建物多棟。另 據土地共有人林太郎、林坤鍾、呂瑞彩稱,拍賣土地上之建物為其3人共有,現 為林坤鍾居住使用。又上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與土地所有人間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9.
無他項權利。六、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各拍次未拍 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 受。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