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有一小部分土地有建物坐落。 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又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 用,無出租出借等情。惟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若土地確 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且亦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占有使用權 利,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其餘土地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7.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