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96地號土地上,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通往 二樓之樓梯堆滿雜物,非移除不能通行。據債務人稱:我另有住處,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配 偶占有作為理髮廳使用。另據債務人配偶稱:二樓已相當破敗,無人居住使用。因本件拍賣建 物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得點交之。
8.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9.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3.82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 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