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於430地號土地,主建物後方鐵皮與後方磚造平房連接,四樓部分外觀為 鐵皮包覆,前戶為神明廳及陽台,另據債權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 出借等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 交。
6.
68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而債權人有提出雲林縣政府於62年9月26日核發之建築使用執照影本(內容記載該建物為一加強磚造,2層,面積116.845平方公尺)。惟就拍賣建 物之利用及相關限制,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之。另拍賣之建物是否可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或有無被拆除之風險等,應由投標人自行負擔。
7.
本案拍賣建物,裝潢破損,灰塵很多,牆壁有裂痕、房屋老舊,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 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 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無他項權利。
8.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 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