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之鐵皮建物坐落,並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又本件為 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上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另據債權人、債務人稱拍賣之 土地為斗六市延平路1號建物之法定空地。惟就土地之利用限制,請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