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不動產,債權人表示建物一樓堆放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雜物,二樓則堆放債權人 所有之雜物,現場債權人表示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另債務人之代理人表示建物內未堆放債務 人之物品,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代理人均稱建物及土地均無出租、出借,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 動產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179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79-2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 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01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違章部分業於雲林縣政府列管排拆,請應買人注意。
6.
(雲)營使字第102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該建築 為本件拍賣之179號建物(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10.
本標別拍賣之10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 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 人,就101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土地與建物須一併移轉,是前開優先承買人須就本 標別全部標的一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係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人,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須就本標別全部標的一併優先承買。並且,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 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