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96萬元。 2.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萬元。 3.向任金珠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2.
民國114年6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本件執行標的為2層樓建 物,外牆掛有「磐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招牌,屋內無水無電,有明顯施工痕跡。牆壁水 泥有刨除跡象,為粗糙坑洞牆面,窗戶已遭拆除,一樓置有木頭及廢棄物,二樓則堆放有 水泥及砂包,天花板有鋼筋裸露之情形,陽台生長有樹木。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無 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 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 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