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用,無出租或出 借。嗣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為其與家人自住,依到場地政人員表 示房屋同假扣押測量範圍。另債權人於115年3月2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表示拍賣房屋係於101年 間由其配偶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自建;債務人亦於115年4月14日、同年5月5日分別提出租約影 本到院,依兩份租約所載,債務人與第三人陳蔡0良簽定有租賃契約,承租竹子腳段940地號土 地,租約
3.
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租約
4.
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7年4月30日 止,每月租金20,000元,如出租人不同意續租或承租人未續承租,承租人自願無條件放棄地上 物所有權,任憑出租人處置。另依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房屋部分有漏水之情形,惟實際使 用情形及土地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次拍賣底價為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4770號)第二次拍賣價格。 六、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拍賣建物依債 務人陳報就坐落土地有租賃契約,相關法律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就坐落土地無合法占 用權源,將來有遭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另該建物如無權占用坐落 土地、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土地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 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