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1月4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另依鑑 價報告所載,屋內牆壁有多處壁癌。實際占有使用狀況,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拍賣土地中,658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其餘土地均為社區道路。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 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82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 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