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均為道路。另經估價報告書記載,該二筆土地 現況為路旁側溝。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該二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