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514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514-
3.
515-1地號土地為道路;其餘 土地作為田埂供通行,或種植果樹、蔬菜等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 無單獨占有使用之部分,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 第三人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 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9.
51 5-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10.
516地號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部分綠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 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或承典之權。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欠繳登記費341元、書狀費640 元,繳清後發狀。另是否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 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 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