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40-1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