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3 地號土地為雜樹林。1536-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有房屋一棟坐落其 上。1542-6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數棵果樹,部分有鐵皮車庫坐落其上。前開地號 土地均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鋼鐵造車庫、平房建物及雜竹 林。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6.
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