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8-1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 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