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1 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空地、雜樹林,部分有房屋一棟坐落其上。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有平房建物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 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