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1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空地、雜樹林,部分有房屋一棟坐落其上。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有平房建物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 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