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8-4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82379西北方約185公 尺,上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28-14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南方約70公尺,上為 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28-19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200公尺,上為無路可達 之雜木林;128-30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南方約115公尺,上為無路可達之雜木 林;132-2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南方約65公尺,上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79-10 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30公尺,上為道路及菜園;184-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 東南方約1.45公里,上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28-
7.
184-1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179-10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保安 保護區部分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使用)。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