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建物查封時,有共有人表示由其管理建物,建物有部分為另外增建部分不在拍賣範 圍,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買受人自 理。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