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未鄰路,現均為雜樹林,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 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 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