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7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徐0涵表示標的物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同住使用。債權 人陳報停車位為一樓編號23之平面式車位。
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以114年10月27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42366號函覆拍賣建物無非 自然死亡案件。又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 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等爭執。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