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門牌分前後房屋,據在場人自稱為後屋承租人,其表示 前屋亦有承租人,與債務人關係不清楚。依警現況調查結果,房屋現由第三人使用,為租賃關 係(有租賃契約),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房屋屋頂嚴重漏水。依 鑑定報告所載,本案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鋼架磚造建物,現況有人居住使用,保養維護情形普 通。建物目前為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上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7.
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或增建部分,若經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 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查封之建物坐落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182-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