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1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使用分區為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