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門牌牡丹路88.88-1.88-2號,非本件拍賣範 圍)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7.
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前項優先承買權,並須就得主張優 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