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編號1及編號2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 為自用;另鑑價報告記載部分牆壁有油漆剝落情形,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如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 即同段42-
8.
39-15地號土地,其占用面積分別為11.22平房公尺、0.72平方公尺,該占用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