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6地號為 雜林,其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周圍雜草叢生,無法靠近,據稱已荒蕪。本件僅 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 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 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 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 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 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 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除上開建物 坐落之部分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 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