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上部份為雜林,其餘有數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其上,包含門牌 號碼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忠二巷
4.
40等建物,另有數棟 建物未見門牌,該等建物占有使用本件標的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拍定人自行 解決土地利用法律關係,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