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25及1328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水池道路,且係 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 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又
9.
1324及1325地 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 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 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
12.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 書、
14.
1328地號土地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檢算面積存有差數,且超出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誤差之範圍,實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
15.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