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39地號土地,其中615地號土地有門牌「屏東縣新園鄉南興 路204號」、「屏東縣新園鄉南興路206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其上, 以及門牌「屏東縣新園鄉南興路208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似亦座落其上而 須經測量始能確定。另外639地號土地有門牌「屏東縣新園鄉南興路192號」之 同段212建號建物座落其上。上開建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用土地之使用 權源皆不明。
5.
63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 (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使用分區皆係屬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用地,其中615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且符合都市計劃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另外639地號土地則為住宅區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 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0.
本件拍賣標trial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 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 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2.
優先承買(購)權人行使優先承買(購)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部拍賣標的一同 合併承買(購),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14.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 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