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58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為雜林及果樹。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及使用權源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