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7月3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筆土地上大部分為雜草,其中 2952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門牌為東勢區東坑路882巷6之1號。
3.
115年8月28日債權人陳報,29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為共有人使用,無分 管、出租或出借等事。
4.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地勢平緩,地形為不規則行,位於道路內側。5
5.
295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空地、檳榔樹;其餘土地以雜草木為主。
6.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 拒絕應買。
13.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依土地謄本之記載,568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 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應自行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