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標的物由其與家人同住使用。執行 人員目視及依債權人陳報照片,樓梯間有油漆剝落情形。
7.
第68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114年12月24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54340號函,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 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劃(民國65年5月31日)住宅區。又都市計畫 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