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20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臺南 市永康區富強路2段19巷24號)使用;62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前開建 物使用;633地號土地為巷道、部分為前開建物及廟宇使用;647地號土地為巷 道、部分土地為前開建物使用;650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空地、部分為前開建 物使用。標的65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道路、部分為建物(門牌臺南市永康區 西勢路264巷5號)使用。標的
4.
1181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臺南市永康區 西勢路293號、297號、301號)使用。標的1179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臺南市永 康區西勢路272號、274之1號)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
5.
1 181地號現況坐落登記建物與未登記建物;標的
8.
593地號現況似有為登記建物坐落,惟仍以實際現況為主。標的5
9.
1173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14.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7.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