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案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1棟加強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關廟鄉布袋92-1號)。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 地上有鐵皮屋,據在場人吳○○稱:承租建物作為輪胎工廠使用。占有之法律 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